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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自考转考、转学籍以及成绩互认的相关规定
对于外省自考成绩的承认,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:
首先,根据国务院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:“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,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”。
该条款的意思就是说:“1、自考考生可以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,但前提是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;2、自考考生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,不能随意进行,必须要按照考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,否则,已经考过的课程就不能获得认可”。
其次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》第十四条之规定:“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,应当办理转考手续”。
该条款的意思很明确:“在籍考生可以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自考,但应当办理转考手续,也就是说如果离开原籍继续参加自考但不办理转考手续的话,属于重新报考,已考成绩自不能承认,只有办理了转考手续,已考成绩才能按照程序予以认可”。
再次,国务院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”。
该条款说明,国家已授权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,这也就是说,各省制定关于自学考试的实施办法,不是越权立法,这种实施办法具有法律效力,必须遵守和执行。
最后,根据《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:“ 为避免考生在我省与外省、市之间交叉考试,除办理了转籍或借考手续的考生外,其余考生一律不得在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报名参考。否则,其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”。
综上,本律师认为:“自考考生在外省参加自考的成绩要在湖南获得认可,前提是必须依法办理了转籍或借考手续,否则,其成绩在湖南不能获得认可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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